(2015)西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树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西行初字第229号原告杨树,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序灿,女。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原告杨树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树,被告区房管局之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11日,区房管局出具了西房管字(2014)第478号-部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478号-部分《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杨树,我局于2014年6月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的传真。您申请获取“1、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背景信息;2、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相关拆迁户口冻结政策依据和户口冻结具体文件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政府文件信息;3、我自1986年临时迁出户口办事后一直在申请将临时迁出办事的户口从首都师范大学迁回西城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内,但西城公安分局一直以户口冻结为由拒绝我回迁户口,请求公开告知拒绝我回迁松鹤8号户口的拒绝理由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信息;4、房管局以回迁户口未到位为由拒绝责令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为我进行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信息”的信息。经查,您申请获取的“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您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我局将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另查,您申请获取的“1、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背景信息”的信息,因您并非被拆迁人,且您未提交该项政府信息与您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您此项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您申请获取的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有关拆迁户口冻结的具体依据为《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获准后,方可办理。”您申请获取的“3、我自1986年临时迁出户口办事后一直在申请将临时迁出办事的户口从首都师范大学迁回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内,但西城公安分局一直以户口冻结为由拒绝我回迁户口,请求公开告知拒绝我回迁松鹤8号户口的拒绝理由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信息”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您申请获取的“4、房管局以回迁户口未到位为由拒绝责令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为我进行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信息”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在法定答辩期内,区房管局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杨树向区房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西房管(2014)第493号-回登记回执,证明区房管局受理杨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3、西房管字(2014)第177号-延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177号延期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区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期告知并依法向杨树送达;4、478号-部分《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证明区房管局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向杨树送达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5、西拆许字(9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区房管局向杨树公开的具体内容。杨树对区房管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2、3、5,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10月份区房管局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向杨树寄出答复书,杨树于10月28日收到478号-部分《答复书》,并非7月份收到。杨树诉称,自己于2014年6月4日向区房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区房管局出具西房管(2014)第493号-回登记回执,2014年10月28日杨树收到478号-部分《答复书》。杨树认为478号-部分《答复书》存在以下问题:1、杨树与母亲是涉案房屋的合法居住人、使用人、占有人和实际继承人,从出生就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故有权获取拆迁文件信息。区房管局违反《信息公开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关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规定,认为杨树并非被拆迁人,没有公开全部的申请内容是错误的;2、区房管局未公开户口冻结具体文件,公安局是根据房管部门的通知采取冻结措施,所以区房管局肯定有具体的冻结文件;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区房管局是公安局户口冻结的原始发起人和决定人,户口冻结决定权在房管局,是区房管局通知公安局,公安局才冻结了杨树户口回迁到涉案房屋,故区房管局有职责公开杨树申请的第三项信息;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区房管局有职责对拆迁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区房管局应当告知杨树拒绝查处的相关信息。区房管局所作478号-部分《答复书》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杨树的财产权和知情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478号-部分《答复书》并责令区房管局重新处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杨树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西房管(2014)第493号-回登记回执,证明杨树向区房管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2、478号-部分《答复书》;3、杨树、杨冰如、郑雅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树是松鹤胡同8号居民;4、西政法复(2014)第17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杨树提起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5、杨树户口薄复印件,证明杨树户口于1974年从松鹤胡同8号迁往兰州军区,1978年迁回松鹤胡同8号,1986年为了分房迁到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杨树是松鹤胡同8号居民,杨树想把户口迁入涉案房屋;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证明杨树符合申请的条件;7、(2011)一中行初字第2727号行政判决书、(2011)一中行初字第272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杨树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区房管局对杨树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3、5、6、7,认为与本案无关联,不认可证明目的,且证据材料6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显示寄件日期是2014年5月25日,收件人为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房管局是2014年6月只收到区房管局在本案中所出示的证据材料1,并不包括杨树在本案中所出示的证据材料3、5、7;对其它证据材料无异议。区房管局辩称,区房管局于2014年6月4日收到杨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6月25日作出177号延期告知书,2014年7月11日作出478号-部分《答复书》。区房管局认为杨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杨树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材料作如下认定:杨树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向区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提交了证据材料3、5,对于杨树的证据材料3、5,本院不予采纳;杨树提交的证据材料7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杨树提交的其它证据材料、区房管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形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区房管局于2014年6月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传真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杨树要求获取“1、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背景信息;2、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相关拆迁户口冻结政策依据和户口冻结具体文件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政府文件信息;3、我自1986年临时迁出户口办事后一直在申请将临时迁出办事的户口从首都师范大学迁回西城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内,但西城公安分局一直以户口冻结为由拒绝我回迁户口,请求公开告知拒绝我回迁松鹤8号户口的拒绝理由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信息;4、房管局以回迁户口未到位为由拒绝责令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为我进行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两间半北房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信息”。2014年6月25日,区房管局作出177号延期告知书并向杨树邮寄该告知书。2014年7月11日,区房管局作出478号-部分《答复书》并向杨树邮寄送达478号-部分《答复书》。另查,2014年9月16日,杨树因不服177号延期告知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区房管局通过邮寄方式向杨树送达了478号-部分《答复书》和申请获取的拆迁许可证,后杨树撤回复议申请。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收到杨树的复议申请,杨树要求撤销478号-部分《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法复(2014)第17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房管局作出的478号-部分《答复书》。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房管局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关于区房管局对杨树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的答复。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杨树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表述自己的户籍曾经在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且在该申请书第4项申请中要求对涉诉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予以解答,区房管局以杨树未提交其与所申请公开的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背景信息存在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信息的做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区房管局对杨树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的答复。根据《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区房管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充分、全面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在478号-部分《答复书》中,区房管局未对杨树所申请的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户口冻结具体文件作出答复,属于遗漏了杨树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况。区房管局的上述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区房管局对杨树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的答复。本案中,杨树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一直以户口冻结为由拒绝杨树回迁户口,请求公开告知拒绝杨树回迁的拒绝理由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信息,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并非区房管局的法定职责,且杨树所申请的该项信息是其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政策咨询、提出的合法性质疑,故区房管局对该项申请作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答复的做法并不违法。关于区房管局对杨树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的答复。本案中,杨树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是区房管局以回迁户口未到位为由拒绝责令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为杨树进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信息,该项内容亦是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政策咨询、提出的合法性质疑,故区房管局对该项申请作出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答复的做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区房管局所作答复的期限问题。本案中,杨树主张自己一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区房管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杨树向法庭提交的只有收件人为“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区房管局主张杨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4日传真给区房管局,2014年6月25日区房管局作出延期告知书并向杨树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中所记载住址邮寄该告知书,2014年7月11日区房管局作出478号-部分《答复书》并按照上述地址向杨树邮寄送达478号-部分《答复书》。本院认为,杨树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区房管局单独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区房管局是两个独立的机关,不能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即视为区房管局收到申请书。区房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上记载的住址向杨树送达延期告知书和478号-部分《答复书》的做法并不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西房管字(2014)第478号-部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页最后一段对申请公开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背景信息的答复内容。二、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杨树提出的要求公开北京市西城区松鹤胡同(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拆迁行为批准文件、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背景信息和户口冻结具体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杨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佟凤华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