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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化冰与周华、岳泰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冰,周华,岳泰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化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汉族。被告:岳泰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冰与被告周华、被告岳泰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化冰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