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化冰与周华、岳泰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冰,周华,岳泰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化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汉族。被告:岳泰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冰与被告周华、被告岳泰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化冰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