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罗方有与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有,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罗方有。委托代理人:陈连君、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91号台州春法畜牧公司大厦1-3楼。负责人:陈正林,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方有与被告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方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方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罗方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利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