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玉常与郭祖星、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常,郭祖星,颜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29号之一原告罗玉常,女,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立中、张艳梅,分别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郭祖星,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颜铭,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常诉被告郭祖星、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祖星、颜铭相应价值人民币652400元的财产,案外人余万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200号中信·凯旋国际花园11栋2单元101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以及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200号中信·凯旋国际花园2#地下室车位797(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余万全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200号中信·凯旋国际花园11栋2单元101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以及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200号中信·凯旋国际花园2#地下室车位797(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祖星、颜铭相应价值人民币652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