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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被告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尚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