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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X与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559号原告王X,男,汉族,农民。被告竹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