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法执字第0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朝稳诉王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稳,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1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朝稳,男,1985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栋,男,1985年11月2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王栋在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栋所有京N845**奥迪A6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栋所有京N845**奥迪A6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