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兴杰与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杰,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红娟。被告: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杰诉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 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