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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春水与李伟、李东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水,李伟,李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魏春水。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东生。申请执行人魏春水与被执行人李伟、李东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