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某某,女性,23岁,地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男性,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韩春雷审判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