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某某,女性,23岁,地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男性,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韩春雷审判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