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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席玉杰与殷金水、吕增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玉杰,殷金水,吕增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席玉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金董村孙庄组**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6********。被执行人:殷金水,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西苑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被执行人:吕增对。申请执行人席玉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金水、吕增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