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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注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注,寇两兴,徐水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陈国注,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两兴,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水珠,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注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两被告已经自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陈国注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