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刘世兴与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世兴,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世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号。负责人:邢明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川,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刘世兴因与被申请人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民一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世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