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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陈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原告陈某某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