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