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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