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卫生局与宋俊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卫生局,宋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必如,局长。被执行人:宋俊宝。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局定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