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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贾晓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等3人。被申请执行人:贾晓兵���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贾晓兵与赵某某等3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等3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5月13日前,履行(2014)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7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