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慰笑与杨柏如、王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慰笑,杨柏如,王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曾慰笑,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43。被告杨柏如,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30。被告王巧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39。原告曾慰笑诉被告杨柏如、王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慰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柏如、王巧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慰笑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5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原告将钱借给被告杨柏如,被告杨柏如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一张,双方约定2012年8月21日归还,并约定期满未归还需要每日1%的违约金。并有被告出示的收到款项的借款借据一份,被告王巧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亲笔签名。2014年2月份被告杨柏如已还款50000元给原告,余款两被告均未归还。因此,原告曾慰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曾慰笑返还借款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柏如、王巧成没有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慰笑提供借款协议,主张于2012年5月22日与被告杨柏如、王巧成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1、杨柏如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曾慰笑借款100000元,此款以现金交付给杨柏如。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杨柏如自愿承担借款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2、被告王巧成自愿为杨柏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如杨柏如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王巧成无条件负责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处有“杨柏如”字样的签名,保证人处有“王巧成”字样的签名。同日,被告杨柏如向原告曾慰笑出具《借款收据》,收据中载明“今收到曾慰笑出借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我承诺按照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该笔借款”。其后,原告曾慰笑以两被告没有足额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决。庭审中,原告曾慰笑主张被告杨柏如已还款案涉借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曾慰笑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杨柏如、王巧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曾慰笑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款收据,证明被告杨柏如拖欠原告曾慰笑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杨柏如亦没有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曾慰笑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此,原告曾慰笑请求被告杨柏如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王巧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王巧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中签名确认,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王巧成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有效。被告王巧成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曾慰笑请求被告王巧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柏如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慰笑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王巧成对被告杨柏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曾慰笑已预交),由被告杨柏如、王巧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少娟审 判 员 陈志彪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志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