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姬晓蕊牛书民、牛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姬晓蕊,牛书民,牛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晓蕊,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书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珊,女。委托代理人牛书民,男,汉族,系牛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与被上诉人姬晓蕊牛书民、牛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财险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被上诉人姬晓蕊、被上诉人牛书民及被上诉人牛珊委托代理人牛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9月14日23时20份许,原告姬晓蕊乘坐吕亚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人民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右转时与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的牛书民驾驶的豫RHJ9**号轿车相撞,造成姬晓蕊、吕亚飞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宛公交认字(2013)第FC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亚飞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牛书民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姬晓蕊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原告姬晓蕊受伤后入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2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96天。入院、出院诊断:右胫骨闭合性骨折。医疗费花费5171.46元。原告姬晓蕊系南阳市中心医院职工,南阳市中心出具证明“兹证明姬晓蕊同志系我院职工,月收入4155.25元(基本工资+奖金),因病假误工4个月,月实发工资1020元,月扣发工资奖金3135.25元,合计12541元。扣发2013全年省级精神文明奖金7200元,总合计19741元。”原告姬晓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姬金仓系河南省福兴物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经理,月工资3000元。被告牛书民所驾驶车辆豫RHJ9**号轿车系牛珊所有。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单号13211001900075980436,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7日二十四时止。原审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姬晓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吕亚飞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牛书民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姬晓蕊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因被告牛珊所有豫RHJ9**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有交强险,且发生事故时是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财险在理赔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平安财险辩称原告姬晓蕊存在空挂床位现象,但并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核定,原告姬晓蕊的各项损失为:①医疗费5171.46元。②误工费,3135.25元/月÷30天×96天=10032.7元;单位精神文明奖7200元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共计17232.7元。③护理费:3000元/月÷30天×96天=9600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0元/天×96×2=5760元;⑤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⑦交通费360元;上述费用共计38124.16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姬晓蕊各项赔偿款人民币38124.16元。二、驳回原告姬晓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940元,原告姬晓蕊负担240元,被告牛书民、牛珊负担负担700元。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姬晓蕊住院期间存在空挂床情况。2、交强险限额内应当分项计算赔偿。请求依法改判。姬晓蕊答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牛书民、牛珊答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姬晓蕊住院期间存在空挂床情况。2、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计算赔偿。各方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1、关于被上诉人姬晓蕊住院期间是否存在空挂床情况,因姬晓蕊受伤后诊断为右胫骨闭合性骨折。在治疗期间存在用石膏固定在医院休养,并有医疗机构的拍片记录等医疗行为,故上诉人诉称姬晓蕊住院期间是在空挂床情况无证据支持。2、关于交强险限额内是否分项计算赔偿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责任保险赔偿义务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并进行赔偿,该赔偿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时效滞后等原因可能出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而做出的一种法定救济,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法定义务。原审认定的上诉人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小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