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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元与苗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苗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李元,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密。被告:苗洁,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案由:财产返还纠纷本院在原告李元诉被告苗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