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元与苗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苗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李元,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密。被告:苗洁,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案由:财产返还纠纷本院在原告李元诉被告苗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