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国与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1组。法定代表人秦玉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夷劳仲裁字第8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昌琨翔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