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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炳萍与鞠松林、李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炳萍,鞠松林,李德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崔炳萍,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松林。被告李德敏。原告崔炳萍与被告鞠松林、被告李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炳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学亮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