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执字第01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萍与许雅峰、胡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许雅峰,胡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621-3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雅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起康,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雅峰财产在人民币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