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安军与黄景红、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军,黄景红,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吴安军。被告黄景红。被告余英。原告吴安军诉被告黄景红、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安军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安军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吴安军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