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449号-4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濮锦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濮锦道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449号-4原告:刘海涛,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濮锦道,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濮锦道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海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对被告濮锦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海涛承担。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