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廷,张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第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廷被执行人:张玉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玉亭账户存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果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