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白岗村民组与杨德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德玉,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白岗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玉,女,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白岗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负责人:张延东,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杨德玉因与被申请人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白岗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德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