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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安亮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人民陪审员  焦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