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6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6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汀法。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强。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万元。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执行款8万元。在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