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47年3月3日出生。被告:林某某,男,土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