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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董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董孝明、李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孝明、李晓丹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6693、16694、1754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孝明购买的,由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开封街以东、宜良路以南,项目名称鲁辉国际城三区第11【幢】3【单元】305号房,房号:305,建筑面积:127.44m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396760号,丘地号:6-3/19-14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