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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腾飞与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腾飞,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段腾飞。委托代理人王道基。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腾飞与被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腾飞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腾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腾飞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