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x、段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xx,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被执行人段x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王x依据(2014)城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段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4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x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现在汉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xx、段xx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扣划执行,所执行款项应支付五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x5040元,部分执行。该案在执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