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元海与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海,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元海,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覃仁琳,重庆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7-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太乙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钟妈明,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海与被告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海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元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