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前红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前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7号罪犯黄前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前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罪犯黄前红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前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罪犯黄前红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前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前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前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前红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