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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赵湘桃、周铁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湘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铁强。上诉人李芳芳因与被上诉人赵湘桃、周铁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9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办事处德政园社区德政园润心苑11栋301房,并通过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政园支行的帐户向被上诉人赵湘桃帐户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5月14日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政园支行的帐户向被上诉人赵湘桃帐户转账,被上诉人赵湘桃同日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政园支行住所地在长��市芙蓉区,因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942-1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