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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瑞平申请执行吴瑞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3262-2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平,吴瑞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62-2号申请人高瑞平,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瑞仙,女,汉族,1977年0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瑞平与被执行人吴瑞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瑞仙未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瑞仙有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瑞仙所有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查封、扣押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扣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