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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车延柱诉胡志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延柱,胡志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车延柱。委托代理人王文龙,系吉林扶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双,现住扶余市。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延柱诉被告胡志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延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半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程彦彬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关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