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阮小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阮小平,吴润梅,阮会根,阮发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被告阮小平被告吴润梅被告阮会根被告阮发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上列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