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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骆丽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骆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95号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商务办公区19栋。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骆丽君。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与被申请人骆丽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洲坝公司要求执行芜湖仲裁委员会(2014)芜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