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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羁押,同年1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郑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潍坊市寒亭区天润曲轴厂锅炉房内连续3次盗割电缆12.9米,后将盗割的电缆卖到废品收购站。2015年1月23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盗窃的电缆价格为420元/米,共计5418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家属退赔赃款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盗电缆的价格鉴定说明、被盗电缆样品图,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被盗电缆现场照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文登市龙达冷暖设备厂、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以及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