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立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玉荣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立行字第1号起诉人黄玉荣,女,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玉荣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自1979年7月开始相继在城关镇黄家小学、利津县南宋中学、南宋乡五庄小学、南宋乡张潘马小学任教。利津县教育局根据利津县政府发布的利发(1994)33号文件将起诉人解聘。但根据该文件,起诉人应在选聘范围内。落聘后,经起诉人多方反映,1995年3月份,在利津县教育局的协调下,南宋乡教委通知起诉人到北四小学任教。然而1997年6月份,南宋乡教委又以辞退代课教师为由将起诉人辞退。现特提起诉讼,要求利津县教育局为起诉人恢复工作并转正,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玉荣的诉讼请求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玉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建梅审判员 高丽红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丙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