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朝云与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云,周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谢朝云,被执行人周春平,申请执行人谢朝云与被执行人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春平一次性还款45000(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40元,受理费2760元)元给申请执行人谢朝云的,申请执行人谢朝云则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周春平余欠的部分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694元由被执行人周春平负担。被执行人周春平当即依协议约定直接还款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朝云收取并缴交本案执行费2694元到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法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