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