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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