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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环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国平与董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平,董连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47号原告姜国平。被告董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平诉被告董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国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国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国平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