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国平与董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平,董连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47号原告姜国平。被告董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平诉被告董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国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国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国平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