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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德生诉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煤矿机械厂分厂徐州销售处,林德生,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鸡西煤矿机械厂分厂徐州销售处。负责人林德生。原告林德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泉,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冬雪,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卫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三线,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秋彬,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生诉被告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林德生承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