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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小文诉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文,郎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丁小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文君,女,汉族,农民。原告丁小文诉被告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丁小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文君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丁小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文撤回对被告郎文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925元,由原告丁小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卢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