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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胡某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某某,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加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信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