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顶成与门希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顶成,门希国,大连市沙河口区鑫华海汽车服务中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梁顶成,男。被告门希国,男。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鑫华海汽车服务中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顶成诉被告门希国、大连市沙河口区鑫华海汽车服务中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顶成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顶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八十五元(原告梁顶成预交),由原告梁顶成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