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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翠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萍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荷塘区法院协调、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即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斌 来源: